2014年4月27日 星期日

雲林縣政府何不直接禁六輕燒石油焦與煤?

文/吳松霖

    時近選舉,雲林縣政府針對六輕污染終於有所作為。縣政府打算通過自治條例,於東北季風盛行期(十月至三月),限制縣內工廠生煤、石油焦及燃料油等含硫量不得高於0.5%。

    我們要質疑的是:縣政府在選前推出這個政策是在打假球?怎麼說呢?


(一)、自治條例能通過嗎?


    首先我們得理解什麼是自治條例呢?根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若縣政府要通過自治條例,需要經過縣議會通過。

    因此,我們需要縣議會議決,才能通過自治條例。但以六輕盤根錯節的政商關係,能通過嗎?

    要不然就形成強大的民意壓力,押著縣議員就範。但六輕污染從未成為影響選舉的議題,如何可能?



(二)、縣政府手中已有武器,何須自廢武功?


    我們得說,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縣政府手中已握有武器,無須在通過自治條例。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這意謂著,縣政府可直接撤銷六輕使用石油焦與生煤的許可證明,根本不需要通過自治條例。

    因此,我們可以判斷,縣政府「玩」自治條例,乃是虛晃一招。自治條例不過,縣政府可以推諉給縣議會,縣議會在推諉給縣政府。兩個互踢皮球,結果仍縱放六輕燃燒石油焦與煤,毒害鄉親與台灣人民。

    因此我們呼籲:雲林縣政府應直接停發六輕燒石油焦與煤的許可證,保障我們呼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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