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有關六輕電業設備生煤使用許可證審查之意見

作者:劉志堅博士(看守台灣協會理事長)、《自從六輕來了》電子報

 本案,關於六輕電業設備,其兩座燃煤電廠(含台塑石化麥寮一廠約587萬公噸燃煤/年、麥寮汽電公司約729萬公噸燃煤/年),之空氣污染物固定源排放許可證,將於今年六底或七月初到期, 其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新階段的操作許可。

 針對該二電廠許可展延之審查,李進勇縣長指示要求補件續審。而原先有消息說要給台塑業者展延半年,給四個月補件,這作法只是模糊、打混。

 每一次核發許可證都是一個行政作為,應依照相關法令、事實、環保原則,詳細查證、確認符合始可。如去(103)年12月1日環保署修定的電力設施排放標準,是否能完全符合?雲林縣為PM10三級防制區,有沒有以擴散模式證明可符合增量限值?有沒有去做專為此次審查所需的現場檢測(廠商自己做的不一定可相信,以前較早做的不一定符合現狀),等等,因以該地區公害已發生,政府在審查過程 ,都應更謹慎、需明確查證。
   對該二電廠空污排放許可之審查,以下是我們依法對環保局主張之要求及程序:
一、雲林縣已是被公告為懸浮微粒的三級防治區,依「管理辦法」第七條,需提出符合〝容許增量限值〞的證明文件。要跑模式來證明其排放懸浮微粒下,仍可不影響當地空氣品質,我們可請專家參加審查。
二、於2014.12.01環保署公告「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電力標準」)修正及加嚴排放標準,其中包括新增汞的濃度標準,及汽電共生鍋爐設備需以鍋爐總熱效率值,及過去五年的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等,來決定排放標準濃度值,爰此,請環保局、業者(台塑等)提出明確之相關參數,及清楚的符合標準數值。這些數值需犛清,及公開,以昭公信。
三、由於汞濃度標準為今年的「電力標準」之新訂,請業者需進行檢測,確證可符合排放標準。
四、排放標準之審查、核發,需實地進行煙囪量測,且應要由環保局人員親自監督檢測。此項工作應請環保局確實監督、確認是否符合排放標準。尤其是要符合「電力標準」。
五、由於新的「電力標準」已生效,其中有的標準限值是屆民國105.12.01時再度加嚴,故環保局本次所核發的許可,應不得超過105.12.01之效期。(到時標準又加嚴,業者能否符合,尚存疑)
六、歷次環評審查結論的要求,對排放總量、改善、控制等,若有被涉及,則需就該等環評審查結論要求,來逐項要求之。
七、六輕工廠、電廠,歷年來是否有重大違規事實(公安的、環保的、公共利益的、公共危險的……,不只空污法,其它法令之違犯,亦將共同構成存心違法犯意),整理、彙整之,綜合下,是否構成空污法〝情節重大〞,若然,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八款,可不發予許可。
八、要求資料公開、透明,請環保局及業者公開該申辦電廠之歷來之監測資料:

(一)、各煙囪之空氣污染物連續監測設施之實際監測濃度、排放量數據(含故障時段、品保品保結果、環保局稽核結果等)。
(二)、台塑所設的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所有儀器監測結果(請提供各站、各儀器全部實際、連續、逐小時或逐筆之數據,包括手動測定之數據,含氣象資料)。

以上之所有數據之原始檔,環保局應都擁有,請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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