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 星期四

雲林縣政府應依法行政,直接廢止六輕石油焦許可證

雲林縣政府最近治理六輕動作頻頻,針對石油焦與煤造成的空氣污染,縣政府打算通過自治條例,於東北季風時期,限制縣內廠商使用低含硫量的燃料,明顯是針對六輕麥寮電廠。麥寮電廠的燃料有二:一為煤,二為石油焦。
 
我們認為,無須通過自治條例,縣政府應直接撤銷六輕使用石油焦的許可證,其理由如下: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縣政府是通過六輕使用石油焦之行政主管機關,已有明確法源依據,何須制定自治條例?
 
    二、依據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後段規定,縣政府擁有廢止六輕石油焦許可證之行政處分權。
 
     三、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如六輕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毒物質,嚴重危害縣民健康,縣政府可廢止六輕石油焦的許可證。
 
根據縣政府委託詹長權所做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自從六輕來了以後,台西、麥寮、四湖、東勢、崙背近幾年全癌發生率之攀升,與六輕排放之污染物顯著相關。
 
麥寮電廠使用石油焦排放巨量的有毒物/致癌物,嚴重損及縣民健康,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符合。縣政府有何理由不廢止六輕使用石油焦的許可證?
 
 




因此,我們訴求縣政府應立即廢止六輕石油焦的許可證,乃是要求縣政府站在保護縣民生存權的立場,依法行政。縣政府有何推諉空間?
 
                   


 


相關規定:



法源
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後段規定
具有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販賣或使用許可證。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
二、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者。
三、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
四、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五、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
六、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毒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七、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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