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環保署反駁雲林縣禁燒條例──法律解讀篇(一)


 今年六月,由於長久以來雲林縣民受到六輕汙染之危害甚深,因此雲林縣民共同催生出雲林縣禁燒自治條例,規範了六輕兩年後便不可再燒高汙染的生煤,一年後便不可再燒同樣高汙染的石油焦,但環保署隨即針對雲林縣禁燒條例開了個討論會,提出環保署的「疑慮」,後來不了了之,無做出任何決議,直到前不久,環保署拖了近兩個月才宣布禁燒條例無效,並提出反駁理由,反對理由大致有三項,但都不成立,甚至刻意曲解法律,以下先破解其中一項:

 環保署的第一個反對理由:禁燒條例牴觸能源管理法第六條(註一)中的權責歸屬,環保署認為能源相關事項應歸屬中央管理,就此說法推論禁燒條例違反了憲法111條(註二):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

 但此說法有兩點問題,第一是能源管理法第六條只有表示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沒有表示能源事項歸屬中央管理,且能源管理法及中央管理事項的立法原意也是希望減少汙染,才會將石油焦與生煤列入管制,現在中央不但不思如何管制,反而要為汙染企業護航,令人想不透。

 環保署說法的第二個問題則在於,禁燒條例並不屬於憲法111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所規範的「具有全國一致性質」,因為禁燒條例是為了因應雲林縣特殊之環境所訂定,全台灣只有雲林有世界最大的石化園區──六輕,全台灣更只有六輕燒石油焦,再者,六輕的燃煤量在全台灣也是名列前茅。何況其燃煤及其他製程所造成的PM2.5是全台第一高的,這些難道都還不構成六輕的特殊性嗎?以上種種都在在顯示雲林六輕十分特別、無全國一致性質,當然需要因地制宜訂定禁燒條例。


 再來,環境基本法(註三)及地方制度法(註四)中已明言,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權力、也應該依照不同之地理、人文環境來制定自治條例(簡言之是因地制宜),而當經濟與環保衝突時,應以環保優先,且中央本應協助地方的環境執法,環保署不照環境基本法執法,還來反對雲林縣民的自救行為,豈不諷刺?環保署的職責應該是要治理汙染,怎麼是為汙染企業掃平所有障礙?環保署遲遲不敢有「環保政策」,可見到底是有何「疑慮」或「顧慮」?若環保署無法解決此顧慮,請提出來讓全民解決。

 最後,雲林人長期深受六輕荼毒,已有客觀的科學數據公布,在這邊我們要請環保署告訴雲林人民,為何寧願耗費龐大心力來曲解法規、圍堵禁燒條例,卻不願花半分力氣想出一個辦法讓雲林人免於六輕的汙染毒害?



🍂註一:一、能源法第六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
🍂註二:憲法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註三:環境基本法:
第三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第七條:中央政府應制(訂)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之。
   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
   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
   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環境保護事務。

第八條:
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並應發展相關科學及技術,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以處理環境相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中央政府應視社會需要及科技水準,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
   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後,適用於該轄區。
   各級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以達成前二項之標準。
🍂註四:地方制度法十九條第九款:
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
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 縣 (市) 衛生管理。
(二) 縣 (市) 環境保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